规章制度

长沙学院教研室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2-11-08 责任编辑:张作政  来源:教务处 

长大教〔2018〕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研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师资培养、专业建设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教研室隶属相关院(部)管理与领导。

第三条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具体执行专业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参与实验室建设;开展教育理论的学习及研讨,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和进修;开展教学研究,提高学科研究水平。

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强教研室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教研室及其组织机构的设置,明确教研室的工作职责,保证教研室工作的高效运行,发挥教研室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五条教研室的组建由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设置工作一旦完成,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撤消,需由院(部)上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教研室的设置条件

1.教研室是按照(相近)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

2.教研室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副教授或相应职称者原则上不少于3人;

3.教研室设主任1名,教研室主任在院(部)的领导下,全面主持教研室工作。

4.1名教师只能归属一个教研室,不能在教研室之间交叉重复。

第七条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素养;

2.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工作民主;

3.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在本学科(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知识面宽广,原则上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八条 教研室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教研室主任任期责任制。教研室主任由全室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报教务处备案。中途免任、调整,程序同上。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教研室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条职业道德教育

开展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职业道德的集体学习与教育活动,配合学校和院(部)做好本教研室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日常教学工作

1.在院(部)领导及教研室主任的组织下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实践课程教学大纲、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计划书和指导书等;

3.严格执行学校审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学期的教学工作安排,确定课程任课教师,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包括本教研室承担的各门课程的课堂讲授、论文指导及答辩、各类实习(实践)及实验指导、习题与作业批改、课堂讨论、辅导答疑、社会调查、考试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

4.及时做好课程教材的选订工作,确保选用教材的适用性、先进性和权威性;

5.根据教学大纲负责课程考试试卷的命题、审核、阅卷等工作,加强考试改革,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6.坚持相关课程的集体研讨,如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的完善、有关课程之间的关联等;相互听课、评课;积极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开展课程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7.参与实验室及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如提出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参与综合性实验项目、设计性实验项目和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效果。

8.积极组织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资料),建立习题库和试卷库,设计制作教具,制作高水平的CAI课件,收集和完善教学用教具、挂图及多媒体资料,参与建设课程网站等。

第十二条 研究工作

1.积极开展教育理论研究,培育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有特色的教学方法;

2.进行专业建设,如专业改造、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等;

3.推动课程建设,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内容等;

4.开展教学改革,如教材研究、教法研究、考试方法研究和学生能力培养的研讨等;

5.积极申报教研教改课题,撰写教研论文和研究报告。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教改试验,培育教学成果并推广应用;

6.积极组织教师参加科学研究,结合学科特点,确定科研方向,争取科研课题。制定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挥团队优势,建立健全学术梯队。

第十三条 师资培养工作

1.配合学校和院(部)进行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教研室教师队伍建设计划;

2.制定教研室师资培养计划,对青年教师进修培养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

3.定期组织对本教研室人员的业务考察、考核和鉴定,加强本教研室人员业务档案的建设。

第十四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1.教研室要重视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应《长沙学院教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教〔2018〕135号)文件要求建立教研室教学档案。

2.教研室应当建立教师教学和科研档案。教师教学档案包括每位教师承担教学的课程名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学时、作业批改、指导实习与实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工作量以及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教学研究论文与教学成果等获奖情况、教学事故及处理结果等;教师科研档案包括每位教师承担的科研课题、项目、每学年发表的科研论文、取得的专利成果等。

第四章 教研室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教研室会议,进行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听课制度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各课程有关老师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节。教研室组织开展公开课、观摩课等活动,要求全教研室人员均应参加。听课后应及时组织评议或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课程集体研讨制度

凡属于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新问题、新疑点,课程教师认为有必要集体商讨时,教研室应组织相关教师集体研讨。

第十八条 试教制度

初次担任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及新开课程的教师,在正式授课前,应进行试教。经教研室全体评议通过,才能正式上课。

第十九条检查制度

教研室主任除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外,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应组织全面检查。教研室主任应定期向院(部)领导汇报本教研室工作情况,并接受院(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计划和总结汇报制度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制订好本室工作计划;

2.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内,要组织本室教师进行教学工作小结,并以书面形式向院(部)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在教研室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研室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在教学、科研上的作用,团结全室广大教师,把教研室建设成为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积极奉献的坚强集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教研室。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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