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引进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以下简称“科研启动费”),是我校鼓励引进人才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学校对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我校2005年颁布的《长沙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启动费额度根据引进人才与学校人事处签订的有效合同确定。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学校人事处提供的相关材料,负责组织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工作。
1. 经学校确定的引进人才到科学技术处领取并填写《长沙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
2. 系、部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3. 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内容组织由3名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 学校科学技术处将有关材料提交分管学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审核、立项。
第四条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实行责任制。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学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主持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立项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启动费;
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启动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项目主持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启动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1. 科研业务费:差旅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等;
2. 实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 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4. 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5. 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临时工、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的劳务酬金,参加课题的自费研究生的部分补贴和人才培养费,其费用控制在总金额的15% 以内;
6. 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开支;
7.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8. 课题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可提取总经费的15% 作为奖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学校对引进人才科研基金项目实行全程管理,当项目进行到规定年限一半时,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由科学技术处根据结题标准进行结题鉴定。项目在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时,由科学技术处、审计处联合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有违规,将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并追回相关经费。科研启动费5万元以上者(含5万元),研究期限为4年;科研启动费5万元以下者,研究期限为2年。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分两次下拨,当引进人才科研基金项目获准立项后,下拨项目经费的50%;待中期检查合格后,下拨余下的50%。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推迟第二批款项的拨付,直至检查合格后再拨付余下款项。
第七条财务处在每年年终做好引进人才项目的年终决算。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必须提交结题报告,科学技术处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做好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交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结题验收的标准对项目进行结题鉴定; 鉴定通过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结题。对未能按时结题者,不得申报长沙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并限制申报其它纵向项目。
第八条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项目合同,严格管理项目经费。一次性使用经费5000元以下时,由项目主持人及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销;一次性使用经费5000元以上时,应提前一周通知学校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及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签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第九条受资助课题因故中止和撤销,由科学技术处立即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及时停止开支,清理账目。经费记账本由项目主持人交回科学技术处,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由科学技术处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用课题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由科学技术处调剂使用。
1. 学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10万元)到期后,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结题:
(1) 以本资助项目研究为基础,以相似研究为主要内容申报获得各级纵向资助总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或获得各级横向资助总金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或获得国家级研究项目资助;
(2)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到期时,发表1篇SCI收录或EI收录的研究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在此基础上,每1篇核心期刊研究论文可折算为2篇省级刊物研究论文);
(3)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到期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在此基础上,每1篇核心期刊研究论文可折算为2篇省级刊物研究论文),或发表1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全国性学科年鉴、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国家级刊物摘要发表的研究论文。
2. 学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到期后,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结题:
(1) 以本资助项目研究为基础,以相似研究为主要内容申报获得各级纵向资助总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或获得各级横向资助总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或获得省级以上研究项目资助;
(2)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到期时,发表1篇SCI收录或EI收录的研究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3)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到期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3. 学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到期后,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结题:
(1) 以本资助项目研究为基础,以相似研究为主要内容申报获得各级纵向资助总金额达到或超过所获科研启动费总额,或获得各级横向资助总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或获得省级以上研究项目资助;
(2)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到期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
(3)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到期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
4. 项目研究如有其他成果方式(如专利等),应在项目申报时做出明确、具体的说明,经审批立项后,研究项目到期时,如能获得申报材料所列成果,可正常结题。
第十一条学校新晋升正高职称、比照享受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者,其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