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修订)
长大教〔2013〕139号
为深化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教学改革,加强和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工作,激励学生和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质量和水平,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评选应坚持全面考核,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坚持优中选优,力求评选结果能够反映本系教学水平和专业特色,杜绝简单摊派完成任务式的评选现象。评选工作应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从严进行,如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达不到比例要求,可减少申报数量。
二、评选条件
1.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选题科学,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
2.能够较好地体现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综合应用;
3.圆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创作)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总成绩优秀;
4.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到见解,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观点和方法具有创新性;
5.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成果有较好的实用(参考)价值或一定的潜在经济效益,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较好评价。
三、评选范围及名额
评选范围仅限应届本科毕业生,各系根据评选条件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推荐比例为本专业总毕业人数的3%。
四、评选工作程序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评选工作由教务处和各系共同组织实施,评选程序如下:
1.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工作结束后,由指导老师从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质量、学术水平、创新性、撰写规范等方面进行简要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经各专业答辩委员会或教研室确认后向系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
2.各系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创作)领导小组或系学术委员会对推荐的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各系将推荐的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及评审意见及时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系推荐的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审阅后予以发文公布。
4.各系组织指导教师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进行改编,统一形成一篇3000字左右的论文,由学校汇编出版《长沙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选编》。
五、评选工作时间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每年评选一次,于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答辩工作结束后进行(即当年6月份),各系应在6月底以前将改编的论文送交教务处。
六、报送材料
报送材料应包括:
1.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诚信声明;
2.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推荐表;
3.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推荐汇总表;
4.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成绩评定书(指导教师评阅表、评阅教师评阅表、答辩评审表);
5.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文稿1份,电子文档1份;
6.改编的论文文稿1份,电子文档1份。
七、表彰
被评为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指导教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表扬,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推荐工作将作为考核系(部)工作的重要指标列入年度考核体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办法(试行)》(长大教〔2007〕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